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謝佳勳
       薛雅涵
       羅雅文
       謝依樺
被   告 儷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
樓之五,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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