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威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1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