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庭妤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被   告 林口大地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元
訴訟代理人  朴英善
       黃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
第3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5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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