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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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興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俊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8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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