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佑於民國90年間,因強盜、詐欺未遂等案件,其中詐欺未遂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0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盜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嗣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8號裁定就詐欺未遂所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8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5日確定;又於92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嗣經該院以96年聲減字第982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罰金5萬元確定;另於93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073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4號裁定就妨害公務所處之刑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復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
受刑人入監合併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6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6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