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青松
莊翎暄 原名 莊玉君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道光 律師
賴彌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檸琪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