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興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興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興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承認部分犯行,且有證人 曾元尼 證述、監視錄影光碟照片、扣案證物、被害人病歷等可佐,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後逃離現場,嗣為警拘提到案,又有清理衣物滅證之情,所犯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分別為有期徒刑10年、7年以上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為日後審理及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尚在審理中,被告雖經本院裁定准予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覓保無著而未能以具保代替羈押,茍被告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確定,其為避免刑罰執行,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廣于霙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