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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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被上訴人法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紀泰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