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被告 張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