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峯山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柯駿峰
世通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亮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花交簡字第16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駿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峯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