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訴人 黃政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源 等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