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致安
林莉華共同選任辯護人余遠霆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致安
林莉華共同選任辯護人余遠霆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