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99年度新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7,074元(計算式:3,950,000-552,926=3,397,0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惟上訴人第一審僅繳納23,077元,尚有11,583元未繳足,第二審僅繳納34,615元,尚有17,375元未繳足,合計尚應補繳28,958元(計算式:11,583+17,375=28,9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黃莉莉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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