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友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貳拾貳點壹肆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29號被告陳友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2.147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顆粒物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原合計淨重22.244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2.147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定書1紙、94年10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陳友明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續一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另被告陳友明當次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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