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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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79號
原   告  呂淑真
被   告  江少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u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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