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79號原 告 呂淑真 被 告 江少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理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u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