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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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222號
原   告  鍾宜樺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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