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 律師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 律師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