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一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
丁○○○訴訟代理人 林榮武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