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九月初止,利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0000000000號呼叫器為對外聯絡工具,連續在桃園市○○○路○○○號六樓等地,以毒品海洛因半兩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元至一萬三千元不等之代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乙○○多次。嗣甲○○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市○○○街○○○號三樓之二為警查獲後,始循線查知上情。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連續販賣毒品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公訴人指被告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證人乙○○警訊及偵查初訊之陳述及證人查獲警員 董孟宗 之證言為其論據。被告於警訊、偵審中始終堅決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先後辯稱:因為我是計程車司機,乙○○時常打電話或呼叫器給我,叫我前去載他。乙○○曾與我合資向綽號 阿勇 買過海因。但我不曾販賣海洛因予乙○○。當日係我因施用毒品案件與 潘約燕范明微毛佩純 一起被查獲,查獲之物亦均非我所有。我在派出所時,行動電話響起,是警員接的,警員誘導說是否要向 阿宗 (即被告)拿藥等語。經查㈠人乙○○於警訊時指稱:我於八十七年九月份時陸續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每次買半錢,價格一萬一千元或一萬二千元。八十七年九月及十月我大約向他買約四十萬元,八十八年九月初最後一次向他買半錢云云。基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偵查中則稱:自二年前開始向被告買海洛因,半兩一萬一千元或一萬二千元,但零售價格就不一定了云云。其雖均指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惟就開始向被告購毒品之時間或稱八十七年九月起或稱自二年前(即八十六年十月)起,就每次購買數量或稱每次買半錢或稱半錢,零售價格不定云云,已有明顯歧異不符之處。而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偵查中均稱:我是向綽號 阿勇者 買海洛因,沒有向被告買過,有時與被告合資向綽號阿勇買海洛因等語,此與被告所辯情節相符,而與其於警訊及偵查初訊所述迥異。証人乙○○所指被告販賣毒品之陳述即有重大瑕疵,又無其他証據足資佐証與事實相符,自非可採。㈡証人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偵查中稱:我打電話給被告,是警察接的,警察說他是被告的朋友,我問他有無海洛因,他叫我十分鐘後再打電話過去。等我再打電話過去時,那位接電話的人說釣到了。我當時要找被告,接電話的人說被告沒空,我才問他有無海洛因,因為被告有施用海洛因,他的朋友應該也有吃,所以問他有沒有海洛因云云。証人即警員董孟宗於偵查中証稱:當時是先查獲被告吸食毒品部分,帶回派出所,被告行動電話響起,我們替他接。對方說要找阿宗,要向阿宗調藥,我說被告下南部了,一切委託我處理。他說之前都向被告調藥,你們可不可馬上把藥調給他,我們說要等二十分鐘。乙○○第一次打電話說要找「阿宗」拿東西,我問他什麼東西,他說不方便講。第二次打電話才說要向被告買海洛因云云。足認被告先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在警局時,乙○○打行動電話予被告,係由警員冒充係被告友人接聽對談,被告並未與乙○○聯絡交談,縱乙○○於電話中曾表示欲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被告當時既已為警查獲逮捕,且未曾與乙○○為任何聯絡行為,自不得以乙○○於電話中誤以警員為被告之友人而表示欲購買毒品,即推定被告有販賣毒品予乙○○。故証人董孟宗之証調,尚不足以証明被告有販賣毒品犯行。㈢被告為計程車司機,且與乙○○二人為認識多年之友人,此為被告與乙○○所述明,則乙○○與被告間,曾以被告使用之Z000000000行動電話或Z000000000號呼叫器聯絡,自亦合秋常情,扣案之該行動電話與呼叫器自不得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㈣本件被告係與潘約燕、 毛佩約 、范明微同時被查獲,並扣獲潘約燕之吸食器一個、分裝袋一百三十二個與海洛因、安非他命,毛佩純與范明微之海洛因,此經潘約燕、毛佩約、范明微於警訊偵查中述明。被告並未經扣得任何毒品或與販賣毒品有關之物品,且潘約燕、毛佩純、范明微等之人,亦未曾指被告有何販賣毒品犯行。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証據足資証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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