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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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非法持有槍械罪、第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罪嫌重大,
且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亦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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