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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