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ОО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