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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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ОО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