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
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