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及按每月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葉力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書記官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