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汽車擋風破璃壹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住處『
家』...」之「家」字及第五行「九時許『許』」之「許」字為贅字應予刪除
外,其餘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用以損壞告訴人汽車擋風破璃之木棍並未扣案,且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係被
告所有,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乎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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