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寶貴朱有魁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有魁應就相對人黃寶貴
即被繼承人 游耀財 之繼承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10日向彰化縣員林
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2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
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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