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清根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清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4月30日止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許清根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許清根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偉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