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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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國立體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蘭 等因99年度訴字第147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4,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