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39號抗告人 李朝宗
林怡斌 陳芝萍 鮑黎光 李文弼 林明仁 劉吉如 郭誠祿 劉欸 張碧輝 廖進春 王興旺 張蔡阿幸 謝美杏 吳慶裕 黃漢雄 羅新發 李嘉娜 王功浩 林宜樺 鄒根炎 黃志高 高翔鶯 林俊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又抗告人雖於書狀記載委任抗告代理人之意旨,惟未提出委任狀,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