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6號抗告人 林清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新營區公所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