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紹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蓋綜觀全案卷證資料,足證本案被告偽造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並未扣案,且本件於判決理由欄之論罪科刑㈦內亦明確記載「未扣案」,顯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之記載,應係誤繕,應予更正,且為此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