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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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潘科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15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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