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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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陳秋晴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利機車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219,771元、特休未休工資81,000元、病假半薪工資48,600元、普通傷病差額10,643元、失能給付差額151,140元,合計3,511,154元,並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105,09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1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4,559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