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上訴人即被告知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