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43號抗告人 魏高明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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