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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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3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呂濱 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呂濱本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拋棄繼承抗告狀及委任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提出民事拋棄繼承抗告狀,惟未提出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上開抗告狀及委任原本,則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