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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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榕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榕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依法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在民國103年1月22日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3年2月1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按被告之住所地址以掛號郵寄,由被告於103年2月12日親收,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於103年2月12日即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惟該裁定送達被告後,迄今已逾五日仍未見被告補正提上訴理由書,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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