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被告 蔡明 堂
陳宏宗 陳鎮驍 前列陳宏宗、陳鎮驍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被告 陳鎮廷
蔡明圍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