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40號上訴人 陳明美
游聖甫 被上訴人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其等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6日及同年月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紙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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