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曜強 聲請人 蔡士傑 前列陳曜強、蔡士傑共同上列聲請人陳曜強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倪銘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曜強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照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擔保債務人均登記為相對人倪銘輝,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皆為 倪麗華 ,而非相對人,故請補正相對人倪銘輝負票據、借款債務且受擔保效力所及並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逾期即予駁回。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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