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原告 李淑華 住嘉義市○區○○街10被告 宋文隆
知伯交通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禎祥 住新北市○○區○○路1段被告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邱文郁 上二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住同上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住同上被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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