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其為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公寓大廈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系爭大樓於86年1月28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管理費每坪以50元計算,後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變更為空戶(即無人居住)每坪以40元計算,然被告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為繳納,屢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管理費537,9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伊固為如附表所示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然上開建物均係空戶,倘依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管理費每坪以40元計算,應屬過高,被告自無繳納之義務。又被告於84年間有2個停車位,後來沒有使用,被管理委員會佔用,故被告亦無需繳納管理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一)被告為台中縣○○鎮○○路○○○號6樓之1所有權人,積欠自87年11月至99年4月之管理費,上開建物權狀坪數為
46.1坪。
(二)被告為台中縣○○鎮○○路○○○號7樓所有權人,積欠自89年12月至99年4月之管理費,上開建物權狀坪數為48.6坪。
(三)被告為台中縣○○鎮○○路○○○號7樓所有權人,積欠自96年8月至99年4月之管理費,上開建物權狀坪數為48.3坪。
(四)系爭大樓於86年1月28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管理費每坪以50元計算,後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變更為空戶每坪以40元計算。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抗辯空戶每坪管理費以40元計算過高,故不須依此標準繳納管理費,有無理由?
(二)被告主張84年有2個停車位,後來沒有使用,被管理委員會佔用,故不需繳納管理費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抗辯空戶每坪管理費以40元計算過高,故不需依此標準繳納管理費,有無理由?被告雖抗辯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均係空戶,故每坪管理費以40元計算仍屬過高云云,然查系爭大樓於86年1月28日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管理費每坪以50元計算,後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變更為空戶每坪以40元計算,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原告86年向台中縣梧棲鎮公所報備成立之相關文件、國際商業大樓98年10月份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國際商業大樓99年7月應收費用明細表等為證。被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即應受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縱被告認為空戶部分每坪管理費以40元計算仍屬過高,而認此管理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不當,然此乃屬原告社區自治事項,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其收費標準前,被告自仍然負有遵守依決議標準按月繳交以每坪40元計算之管理費之義務,是被告此節所辯,即無理由。
二、被告主張84年有2個停車位,後來沒有使用,被管理委員會佔用,故不需繳納管理費有無理由?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而,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或各住戶所以負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實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須賴經費以助其順利推動執行,而該經費則來自住戶或各區分所有權人每月繳納之管理費,是可明認國際商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均負有分擔繳納共用部分管理費之義務。又區分所有權人所繳交之管理費,其所有權屬於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本質上係屬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應支出之費用,俾供社區共同使用,僅為集合管理之便,委由管理委員負責收取,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及統籌運用,是被告所負給付管理費之義務與原告就社區大樓所負之管理維護義務,顯非基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生,且兩者之給付亦非互為對價關係。查被告主張84年有2個停車位,後來沒有使用,被管理委員會佔用云云,縱認屬實,然與其所積欠之管理費,仍屬無涉,被告以上開之事由,為本件同時履行抗辯之主張,於法亦屬無據。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甚明。查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原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537,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門牌號碼│欠繳月份│總欠繳金額(新台幣)│├──┼────────┼─────┼──────────┤│1│台中縣梧棲鎮四維│87年11月至│46.1(坪)×40(元)×│││路104號6樓之1│99年4月│138(月)=254,472(元)│├──┼────────┼─────┼──────────┤│2│台中縣梧棲鎮四維│89年12月至│48.6(坪)×40(元)×│││路104號7樓│99年4月│113(月)=219,672(元)│├──┼────────┼─────┼──────────┤│3│台中縣梧棲鎮四維│96年8月至│48.3(坪)×40(元)×│││路106號7樓│99年4月│33(月)=63,756(元)│├──┼────────┼─────┼──────────┤│合計│││537,900(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508 號判決(99.08.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2072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