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之1被告 王麗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狀所載。
二、被告王麗燕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麗燕所涉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