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89號上訴人即被告鄭伊㚬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正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伊㚬、簡正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伊㚬、簡正順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依被告供述及相關卷證佐證,業經本院就被告鄭伊㚬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就被告簡正順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且經本院判處前開刑度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且有逃亡之高度機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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