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顯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顯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顯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2日│102年08月28日至│││││102年08月29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144號│毒偵字第3881號││├─┬────┼────────┼────────┼────────┤│最│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31號│230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06日│103年11月1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決││1095號│1142號│││├────┼────────┼────────┼────────┤││判決確定│103年04月09日│104年04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