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再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再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乙○○(即 周松 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程序,依再審原告提出之書狀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廢棄。
(二)再審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一五五二、一五五三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其中占用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甲部分面積六.○一平方公尺,乙部分面積十二.六一平方公尺,其中一樓範圍內之地上物,及丙部分面積四.一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再審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三)歷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陳述:再審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一)本件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敗訴之理由,係以:「綜上所述,上訴人於未建竣前即買受E棟,而系爭房屋及其餘同時建築房屋,於工務局查驗後即增建如現狀,六棟所有人交屋居住均無異議,足見各土地共有人均同意以各棟房屋現狀位置分管系爭基地,均應受拘束,B棟房屋門廳及屋後空地,自始即劃歸B棟所有人即被上訴人分管及使用,且未逾越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又B棟屋後空地非防火巷,而被上訴人門廳之設置,並不影響上訴人經二十五巷通往崇文路,且均不影響C至F棟住戶之安全,上訴人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八百二十一條,請求拆除系爭建物為無理由。」為判決之理由依據。
(二)然而前揭記載,與本件調查結果完全不符,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十八年高市工務建字第一○一八八號函、原審卷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筆錄、原審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測量人員 張壹霖 證詞、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十八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八九○一號函:「經查前述建造執造核准基礎層、結構平面圖及地上一層平面圖之相關位置並無鐵欄杆之標示。」。即原法院八十八年上字第七十六號判決亦就此調查部分為明確之記載。
(三)本件原審判決就此調查結果為相反之記載,於刑事上業已構成偽造文書及瀆職裁判,於民事上,則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
乙、再審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八號排除侵害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之理由,係指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理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又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年台再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第六點係以「上訴人於未建竣前即買受E棟,而系爭房屋及其餘同時建築房屋,於工務局查驗後即增建如現狀,六棟所有人交屋居住均無異議,足見各土地共有人均同意以各棟房屋現狀位置分管系爭基地,均應受拘束,B棟房屋門廳及屋後空地,自始即劃歸B棟所有人即被上訴人分管及使用,且未逾越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又B棟屋後空地非防火巷,而被上訴人門廳之設置,並不影響上訴人經二十五巷通往崇文路,且均不影響C至F棟住戶之安全,上訴人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第八百二十一條,請求拆除系爭建物為無理由。」等語,認定再審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一審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其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空言指摘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自有未合。
三、至再審原告所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測量人員之證詞等證據之斟酌,此乃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以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尚與再審原告所指「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無涉,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確定判決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結論: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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