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紋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所為如內湖郵局第
七六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於以致其對相對
人於民國99年2月6日所為如內湖郵局第767號債權讓與通知
存證信函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證明、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