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王豐錦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零伍元整,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佰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