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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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56號
原 告 金本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陳木蘭
被 告 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