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雲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白雲州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被告之居所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2樓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